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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2,黄某某,黄某,黄某1,黄某2,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1,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刑初4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女,系本案被害人黄某某2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黄某某2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系本案被害人黄某某2的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系本案被害人黄某某2的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男,系本案被害人黄某某2的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黄某某、黄某诉讼代理人黄某1、黄某2。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5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6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6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男,满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6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6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6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1、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黄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黄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1、韩某某已经对其进行赔偿,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1、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2、黄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撤回对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张某某1、韩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祝令合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