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代军挪用资金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代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刑终292号抗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陶代军,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高中文化,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瓮安县。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代军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2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茂松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陶代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陶代军从2014年4月开始在被害单位贵阳润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其工作期间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陶代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截留销售货款的方式,将从CC酒吧、美高美、素人咖啡、可乐思、卉舍咖啡、诱惑酒吧、爱莱夷、华纳M、欧K酒吧等多家商铺收取的公司货款挪用于在鸿通城赌博,货款共计243055余元,其至今尚未归还货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陶代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陶代军的入职简历表及其经手的进货商家名单,被害单位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明细表、送货单、销售单及其销售退货单、送货单据领取记录和结账记录、业务人员领单及回款流程,证人宋某、马某、陶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陶代军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涉案金额243055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陶代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陶代军以其个人资产退赔被害单位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43055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代军服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被告人陶代军挪用资金2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至今不退还,应适用法律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相同理由支持抗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请本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陶代军作为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共计243055余元,至今不能退还的事实清楚。原判决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及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关于抗诉机关所提的“被告人陶代军挪用资金2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至今不退还,应适用法律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陶代军挪用本单位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资金2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至今未退还,依照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原审被告人陶代军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应当对原审被告人陶代军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抗诉机关所提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陶代军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资金24305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处罚。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在量刑时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24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陶代军以其个人资产退赔被害单位贵阳润辉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43055元;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2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陶代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原审被告人陶代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庆松代理审判员  罗素芬代理审判员  何度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