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安超与冷宪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安超,冷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29号申请人张安超,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冷宪永,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L号小型轿���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6年9月18日09时30分许,冷宪永驾驶鲁R****L号小型轿车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张安超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张安超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6Z614号认定冷宪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安超无事故责任。申请人张安超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冷宪永驾驶并所有的鲁R****L号小型轿车,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安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冷宪永驾驶��所有的鲁R****L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