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雅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951号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樊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雅琴,女,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士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