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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罗田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以下简称: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代表人熊建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田县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滨河大道。以下简称:星光出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星光出租车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9月1日,王洪胜驾驶的鄂J×××××号两轮摩托车自东门大桥西头过大桥左转弯往幸福家园方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与XX驾驶的鄂J×××××号出租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鄂J×××××号出租车被送至罗口县永祥微型车修理部维修七天,修理费共计2050元。现星光出租车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车辆误工费、税费、人员工资共计4892元。另查明:鄂J×××××号出租车系星光出租车公司公司载客营运车辆,该车停运期间误工损失,经罗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每天256元。鄂J×××××号出租车在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中包含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额为62800元,并加投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承保期限为:2012年5月5日零时至2013年5月4日24时止。原审认为:星光出租车公司与黄冈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从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星光出租车公司所有的鄂J×××××号出租车因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该车的自身损失,该意外事故属保险理赔事由,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承保期内,故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鄂J×××××号属于载客营运车辆,星光出租车公司要求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该车停运期间误工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其停运期间人员工资和税费,因其末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罗田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鄂J×××××号出租车修理费、停运费共计3842元,此款限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上诉人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事故发生在2012年9月1日,星光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被上诉人的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星光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实属实,另根据当事一审提交的证据本院另查明,上诉人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在一审期间未对本案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与星光出租车公司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星光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2、鄂J×××××号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本案中星光出租车公司在一审中请求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相关损失,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没有就其请求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二审期间提出,因没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故其提出诉讼请求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星光出租车公司请求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鄂J×××××号车停运损失,因其与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只赔偿车辆损失,而停运损失不属车辆损失范畴,且该损失系间接损失,星光出租车公司请求赔偿该项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判支持该项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故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提出该损失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二、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罗田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鄂J×××××号出租车损失2025元,限英大财保黄冈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田星光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付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0一六年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慧娟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