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堆仓与李阿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堆仓,李阿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048号原告王堆仓,男,农民。被告李阿彤,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堆仓与被告李阿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堆仓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堆仓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堆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堆仓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