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堆仓与李阿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堆仓,李阿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048号原告王堆仓,男,农民。被告李阿彤,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堆仓与被告李阿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堆仓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堆仓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堆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堆仓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