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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于泳与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石秀峰、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泳,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石秀峰,王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于泳,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平市涌信财务代理公司财务人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经理。被执行人石秀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冠,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泳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石秀峰、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