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于泳与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石秀峰、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泳,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石秀峰,王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于泳,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平市涌信财务代理公司财务人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经理。被执行人石秀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冠,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泳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冠峰商贸有限公司、石秀峰、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