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终字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字18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权,系阜宁县君朗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阜宁县永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会计。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0月24日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0年9月2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18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阜刑二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通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刑二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海龙审判员 朱莉青审判员 陈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