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运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刚,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勃、王建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运刚弟媳张某与邻居左某因宅基纠纷,在张某家过道房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运刚闻讯赶到现场将左某左胳膊拧住导致其胳膊骨折。经广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左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左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运刚供述;被害人左某陈述;证人李某、袁某、韩某、姜某、张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和解笔录、证明、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 肃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