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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史凤琴与于家彬、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凤琴,于家彬,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史凤琴。委托代理人李丽茹。被执行人于家彬。被执行人郭龙。申请执行人史凤琴申请执行于家彬、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凤琴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龙在图们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燃油补贴款。现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款2000元。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于家彬、郭龙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