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史凤琴与于家彬、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凤琴,于家彬,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史凤琴。委托代理人李丽茹。被执行人于家彬。被执行人郭龙。申请执行人史凤琴申请执行于家彬、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凤琴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龙在图们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燃油补贴款。现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款2000元。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于家彬、郭龙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