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124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