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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124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