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8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与佛山市禅城区澎湃汽车美容服务部、佛山市澎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佛山市禅城区澎湃汽车美容服务部,佛山市澎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9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市粤丰汽车配件批发市场自编第25幢118号,企业注册号码440682601244832。经营者:辛红升,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智锦,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澎湃汽车美容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区。经营者:柯伟文。被告:佛山市澎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里水华远村华南路8号,企业注册号码440602000489956。法定代表人:周亚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澎湃汽车美容服务部、佛山市澎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隆汽车用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