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鹤壁市增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林,鹤壁市增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1969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增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林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增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已经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4)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