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08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芳。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