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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时达中科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邓琦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天时达中科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邓琦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15号申请人:深圳市天时达中科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25K。法定代表人:赖龙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邓琦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人深圳市天时达中科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达公司)与被申请人邓琦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时达公司称,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由于其迟到未能及时赶到参加庭审,未能提交辩答意见和材料,仲裁审查事实不全面,请求撤销深福劳人仲案[2016]28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邓琦星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天时达公司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6]285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天时达公司支付申请人邓琦星2015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7586.21元;二、被申请人天时达公司支付申请人邓琦星2015年8月7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579.7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896.55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天时达公司称其因迟到未能及时赶到参加劳动仲裁庭审,该理由不属上述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天时达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上述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天时达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天时达中科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时达中科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