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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梁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梁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32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主要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被告:梁志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815。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梁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5.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8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