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与赵宝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赵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94号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慧,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宝勇,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宝勇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苏0312执2257号的案件执行款15万元。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用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及担保人张厚新用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宝勇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苏0312执2257号的案件执行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及担保人张厚新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