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390号之二原告: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陆路78号。法定代表人:胡银福,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十二楼。原告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0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800元(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协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