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水丽与黄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丽,黄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785号原告:吴水丽,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黄雄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吴水丽与被告黄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水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水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水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