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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水丽与黄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丽,黄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785号原告:吴水丽,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黄雄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吴水丽与被告黄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水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水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水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