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绪国与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国,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146号原告陈绪国,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88号B栋3-2,注册号500235000014265。法定代表人谭见雪。委托代理人于志洲,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民德路351号1幢4单元2-2,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010130750。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国与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绪国于2016年6月20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绪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再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