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003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被执行人谢某某,男,生于1960年10月19日,汉族,住城固县北环路某某大酒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2014)城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由谢某某给付婚生子谢会民抚养费20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谢某某未主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余额50000余元,本院予以冻结。后谢某某以双方达成的(2014)城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杨某某有给付其玉坠一个、玉戒指一枚的义务而未给付,于2016年9月2日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2016)陕0722执514号】,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暂无给付能力,故本院扣划了冻结的存款50000元,本案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已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未付部分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