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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赐清、兰鹏申请执行赵家黎、杨振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赐清,兰鹏,赵家黎,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赐清,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兰鹏,男,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赵家黎,男,生于1973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振宇,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振宇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8895元,执行费5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振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振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工资存款1640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