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赐清、兰鹏申请执行赵家黎、杨振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赐清,兰鹏,赵家黎,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赐清,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兰鹏,男,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赵家黎,男,生于1973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振宇,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振宇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8895元,执行费5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振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振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工资存款1640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