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42620.4元,现已将案件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督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