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郁培南与吉其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其平,郁培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其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培南。上诉人吉其平因与被上诉人郁培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其平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上诉人吉其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