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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579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汤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