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郭自胜、柳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郭自胜,柳瑞娜,郭放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286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守旺,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郭自胜,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柳瑞娜,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郭放光,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诉被告郭自胜、柳瑞娜、郭放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