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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静申请执行孟州市立洋高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孟州市俏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静,孟州市立洋高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孟州市俏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16号申请执行人宁静,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4101051973********。被执行人孟州市立洋高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州市俏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街四合院。法定代表人王晗,该公司经理。宁静申请执行孟州市立洋高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孟州市俏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883民初47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