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366-1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郭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干干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郭某1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郭某1丽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xx年x月,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草率结婚,致使感情不和,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常因一些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封建思想严重,因原告生育两个女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xxxx年x月被告家人要求计生办给原告做了绝育手术。2014年8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受伤在栏杆镇卫生院治疗,自此原告带长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年××月××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并非草率结婚,也并非如原告所述感情不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x月x日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郭某1;xxxx年x月xx日生育次女,取名郭某1丽。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及其他问题产生矛盾,致使感情淡化,并存在分居生活和家庭暴力的情形;××××年××月××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郭某1现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郭某1丽现在被告处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于xxxx年x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婚生长女郭某1主要随原告刘某生活,婚生次女郭某1丽主要随被告郭某生活,从有利于女儿健康状况××,长女郭某1由原告刘某抚养、次女郭某1丽由被告郭某抚养为宜。原、被告对非自己亲自抚养的女儿均享有探视权,原、被告互相不支付对方抚养女儿的抚养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长女郭某1由原告刘某抚养,婚生次女郭某1丽由被告郭某抚养,原、被告对非自己亲自抚养的女儿均享有探视权,互相不支付对方抚养女儿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