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郝志刚与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刚,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刚,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民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郝志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于 奎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