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熊茂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熊茂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165号原告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9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熊伟,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熊茂林,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茂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鑫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文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