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正斌与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斌,孟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1490号原告:陈正斌,无业。被告:孟彪,辽河油田石化总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斌与被告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陈正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娄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