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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世春诉彭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春,彭国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546号原告郭世春被告彭国峰本院在原告审理郭世春与被告彭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春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春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