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莒南县三佳休闲餐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莒南县三佳休闲餐饮有限公司,潘欣建,刘朝亮,潘延文,刘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住所地:莒南县民主路89号。负责人:邱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莒南县三佳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成居委。法定代表人:潘欣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欣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刘朝亮,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潘延文,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刘树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莒南县三佳休闲餐饮有限公司、潘欣建、刘朝亮、潘延文、刘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李纪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