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赵文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079号原告: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文柱,农民。原告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迁安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