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董艳哲与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哲,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2民初1867号原告:董艳哲,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张洋,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1。原告董艳哲与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哲、被告张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艳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洋返还借款138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董艳哲丈夫与被告张洋系同事关系。2015年12月11日,张洋向其借款140000元,用于赔偿与他人医疗费用。承诺自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在张洋工资中扣环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张洋为董艳哲出具借据,王炳钧、李冬雷作为中间人在借据上签字。2016年5月5日,张洋只偿还董艳哲借款1500元,尚欠138500元,至今未还。张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资金短缺,不能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意以本人工资逐月偿还。本院认为,张洋承认董艳哲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董艳哲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董艳哲与被告张洋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洋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洋返还原告董艳哲借款138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张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