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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赵修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海,赵修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海,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修锋,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金海与被执行人赵修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赵修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海工程报酬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