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958号原告: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利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勋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启镖,男,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深,男,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原告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被告益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启镖、蒋光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益康公司立即支付华泰公司货款723,014.81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益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间,益康公司向华泰公司购买革基布等材料,后经双方结算,益康公司尚差823,014.81元货款未付。2016年5月3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益康公司确认所欠华泰公司货款为823,014.81元,益康公司同意分四期还款,即在2016年5、6、7、8四个月内还清,其中5月份还323,014.81元,6月份还200,000元,7、8月份分别还150,000元,并在每月25日前付清,若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未到期欠款视为到期,华泰公司可就剩余全部货款向益康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益康公司仅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723,014.81元经华泰公司催讨未果。益康公司承认华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需分期还款。本院认为,益康公司承认华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华泰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华泰公司要求益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3,014.81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由益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货款723,014.81元;二、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货款723,014.81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省尤溪华泰布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4,135元。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福建省尤溪县益康制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兴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