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兆权、黄子杰等与珠海市尚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尚都分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兆权,黄子杰,温伯强,黄北妹,珠海市尚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尚都分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兆权,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子杰,男,汉族,1998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理人:黄兆权,本案再审申请人,为黄子杰的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尚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号尚都商业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唐选阶,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尚都分公司。住的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商业街尚都时尚广场一楼。负责人:蔡达标,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天河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潘敏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该公司职员。一审原告:温伯强,男,汉族,1939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一审原告:黄北妹,女,汉族,1947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审申请人黄兆权、黄子杰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尚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尚都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尚都分公司(下称真功夫尚都分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公司)、一审被告温伯强、黄北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兆权、黄子杰申请再审称:(一)我方与尚都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代理经营合同》已期满终止,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合同,且根据《商铺委托代理经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我方可选择自行经营的方式。(二)涉案商铺产权独立,我方自行合法按规划用途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不会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使用,原审法院错误地援引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的多数权限制了我方专有部分的物权行使,成全了尚都公司侵占我方物权而追求法外或者约外的商业利益的目的。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真功夫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请求驳回黄兆权、黄子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黄兆权、黄子杰作为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在《商铺委托代理经营合同》到期后,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尚都公司返还涉案商铺,但其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温玉明于2005年购买涉案商铺时已清楚知悉所购商铺为带租约商铺,并与其他小业主一起与尚都公司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代理经营合同》。上述合同到期后,尚都公司又与占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的业主签订了新的委托代理经营合同,可见,尚都商业广场代理统一经营模式是历史形成且经过大部分业主同意。黄兆权、黄子权要求尚都公司返还其名下的商铺,显然与大多数业主的意见相佐;尚都商业广场的商铺系虚拟分割,在长期的统一经营模式下,涉案商铺与其他商铺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上亦无墙体分割,黄兆权、黄子杰要求返还涉案商铺难以实现,亦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涉案商铺由尚都公司经营,黄兆权、黄子杰亦实现了稳定的利益回报,统一经营的模式并未侵害黄兆权、黄子杰的利益,一、二审判决综合上述分析,对黄兆权、黄子杰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黄兆权、黄子杰请求被申请人按6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4月2日起的商铺占用费的问题。涉案商铺虽由真功夫尚都分公司使用,但系尚都公司按统一经营模式租赁给真功夫尚都分公司,且真功夫尚都分公司也依约支付租金,尚都公司亦从2011年4月起按照统一经营的租金回报率标准按时支付租金给黄兆权、黄子杰,故黄兆权、黄子杰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兆权、黄子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