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庆市洪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栾本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洪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栾本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洪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本武。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48045元。本院在大庆市洪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栾本武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