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军与陈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649号申请人程军与被执行人陈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另应支付本案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品山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4日将本案委托至被执行人陈品山财产所在地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桐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回函告知,经查被执行人陈品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桐庐县人民法院已对陈品山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6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