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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静、杨昌发等与郑冬梅、陈汉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杨昌发,郑冬梅,陈汉朋,陈琼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昌发,男,1964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郑冬梅,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汉朋,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琼思,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52号判决,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冬梅、陈汉朋、陈琼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冬梅、陈汉朋、陈琼思银行存款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