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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47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对原告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十五、十八行以及第二页第二行中的“陕西晋昌商贸有限公司”应为“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吕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