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47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对原告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十五、十八行以及第二页第二行中的“陕西晋昌商贸有限公司”应为“陕西晋昌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吕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