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希国、李洪梅诉被告姜文才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国,李洪梅,姜文才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158号原告:张希国,男。原告:李洪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国、李洪梅诉被告姜文才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希国、李洪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国、李洪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国、李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希国、李洪梅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