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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希国、李洪梅诉被告姜文才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国,李洪梅,姜文才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158号原告:张希国,男。原告:李洪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国、李洪梅诉被告姜文才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希国、李洪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国、李洪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国、李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希国、李洪梅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