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青州天泰德隆铸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天泰德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1民初4149号原告:青州市天泰德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心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杰。被告: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昌胜,经理。原告青州市天泰德隆铸造有限公司诉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从原告处购买水渣,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42万元。由于被告没有现金支付,被告便于2015年7月10日支付原告面额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为***,出票日期2015年6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7日,出票人全称: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2016年5月30日,原告持此汇票到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庙子支付委托收款,农行江阴支付营业部经查是空头支票,进行拒付,拒付理由是“合同未履行拒付”,有拒付付款理由书(代通知或收帐通知)佐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42万元货款及利息,有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如到期不能托收,有被告向原告负责偿付42万元,并按42万元计算利息一并偿付”承诺书为证,望判如所述。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并依法提交了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出票日期2015年6月8日,出票金额50万元,收款人山东牛郎织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拒绝付款理由书、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因被告未到庭,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多次购买原告提供的水渣,后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渣款42万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出票日期2015年6月8日,到期日2016年6月7日,出票金额50万元,收款人山东牛郎织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顶该货款,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此票是我公司从外单位接收而来,此票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现支付给青州市天泰德隆铸造有限公司,按42万元计算购买水渣。如到期不能托收,由我公司负责偿付42万元,并按42万元计算银行利息一并偿付。特此证明。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5-07-10”。2016年5月30日,原告持此汇票到青州农商行庙子支行委托收款,银行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货款未果,为此双方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因欠原告水渣款而给付原告承兑汇票的行为本是对债务的清偿,但交付的承兑汇票因“合同未履行”银行拒付,故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仍未支付。被告在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中承诺如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托收,被告负责偿付42万元并按42万元支付利息,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向被告追要货款42万元并按42万元自2015年7月10日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青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天泰德隆铸造有限公司货款4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