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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兵与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兵,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郝兵,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826号原告郝兵,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晋愉城市彩园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9752P。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男,汉族,1974年3月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2号附1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56561193-3。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兵与被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郝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