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法定代表人:黄德清,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燕,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燕偿还借款本息4230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8.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燕于2016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燕在2016年12月31日还清本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苟 军 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友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