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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男,1981年1月l2日,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1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不宜羁押,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其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经多次传讯拒不到案,同年11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2月29日被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同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初以来,被告人陈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在矿上有关系,只要交钱就能给他人安排、调动到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东井(以下简称“潘东矿”)工作,并采取伪造“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资源部调配专用章”及“毕某某”、“陈某某”私章,伪造《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以及签订虚假劳务���同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多人现金共计476900元,均被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初,陈友虚构其在潘东矿有关系.可以花钱给他人安排到潘东矿工作,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每人现金30000元,共计60000元。后为继续取得被害人信任,2014年4月1日陈友又与孙某甲、孙某乙签订了加盖其伪造的“淮南矿务局专用章”的《潘一东煤矿职工工作转让协议》,并承诺不久可以正式上班,后因两被害人感觉受骗,多次向陈友要求退钱,陈友先后共退还孙某甲、孙某乙两人现金39000元。至案发,陈友所骗得的两被害人余某21000元被其挥霍。2、2014年5月份,陈友虚构其在矿上有关系,可以花钱将被害人陈某甲夫妇安排到潘东矿“挂职”,骗取陈某甲现金7000元。后陈友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又假借潘东矿给工人发工���的名义,先后向陈某甲夫妇发放“工资”4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陈某甲夫妇安排工作,所骗余某3000元被其挥霍。3、2014年5月份,陈友虚构其在潘东矿有关系,可以花钱将被害人陈某乙夫妇安排到潘东矿“挂职”,骗取陈某乙现金12500元。后为继续取得被害人信任,陈友又假借潘东矿给工人发工资的名义,先后向陈某乙夫妇发放“工资”25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陈某乙夫妇安排工作,所骗余某10000元被其挥霍。4、2014年5月份,陈友虚构其在矿上有关系,可以花钱将被害人陈某丙夫妇安排到潘东矿“挂职”,骗取陈某丙现金l2500元。后为继续取得被害人信任,陈友又假借潘东矿给工人发工资的名义,先后向陈某丙夫妇发放“工资”25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陈某丙夫妇安排工作,所骗余某10000元被其挥霍。5、2014年5月份,陈友虚构其在矿上有关系,可以花钱将被害人陶某甲安排到潘东矿“挂职”,骗取陶某甲现金9000元。后为继续取得陶某甲信任,陈友又假借潘东矿给工人发工资的名义,先后向陶某甲发放“工资”16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陶某甲安排工作,所骗余某7400元被其挥霍。6、2014年8月份,陈友虚构其在矿上有关系,可以花钱将被害人崔某安排到潘东矿工作,骗取崔某现金7000元。2015年1月份,陈友为了取得崔某的信任,给崔某1张加盖伪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资源部调配专用章”公章、“毕某某”私章及“陈某某”私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崔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7000元被其挥霍。7、2014年8月份,陈友虚构其在矿上有关系,花钱就能给他人安排到潘东矿工作,骗取被害人聂某现金共计20000��。2014年10月份陈友交给聂某1套工作服后,就不再联系聂某。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聂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20000元被其挥霍。8、2014年8月份,陈友虚构其在矿上有关系,可以花钱给人安排到潘东矿工作,被害人李某丙通过朋友认识陈友后分3次共交给陈友现金22000元,想在潘东矿找个工作。2015年1月份陈友为取得李某丙信任,交给李某丙1张加盖伪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资源部调配专用章”公章、“毕某某”私章及“陈某某”私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2015年2月1日,陈友又要求李某丙填写劳动合同,后陈友不再和李某丙联系。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李某丙安排工作,所骗得的22000元被其挥霍。9、2014年9月份,被害人徐某通过陈某丙认识陈友,陈友表示可以花钱帮徐某安排潘东矿的工作,后徐某为让陈友帮忙安排工作分两次共计给陈友现金25000元。2015年1月份,陈友为继续取得徐某的信任,交给徐某1张加盖伪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资源部调配专用章”公章及“毕某某”私章、“陈某某”私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2015年2月1日陈友又要求徐某填写劳动合同,后陈友不再和徐某联系。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徐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25000元被其挥霍。10、2014年10月底,被害人陈某丁经他人介绍认识陈友,为了让陈友帮助其儿子曹某安排潘东矿的工作,陈某丁先后交给陈友现金共计41000元,陈友通过伪造签章及各种招工表格,继续骗取陈某丁及其家人的信任。后陈某丁多次催促,陈友以各种借口拖延,后便不再与陈某丁联系。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曹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41000元被其挥霍。11、2015年1月份,陈某丁介绍其亲戚���害人陈某戊与陈友认识,陈某戊为了能够让其丈夫许某到潘东矿上班,交给陈友现金17000元,要求陈友帮其安排潘东矿井下机电部门的工作。后陈友便不再与陈某戊联系。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许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17000元被其挥霍。12、2014年11月底,被害人杨某通过朋友认识陈友,表示愿意花钱安排工作,后杨某多次给陈友现金共计32000元。2015年1月18日,陈友给杨某1张加盖伪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资源部调配专用章”公章及“毕某某”私章、“陈某某”私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杨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32000元被其挥霍。13、2014年12月份,被害人於某找到陈友表示想花钱安排潘东矿的工作,并分3次交给陈友现金共计53000元,后陈友交给於某1张加盖伪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源部调配专用章”公章及“毕某某”私章、“陈某某”私章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并提供虚假的《劳务派遣工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信息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档案》给於某填写,后陈友不再与於某联系。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於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53000元被其挥霍。14、2014年12月份,被害人刘某通过於某介绍认识陈友,表示愿意花钱找陈友帮忙安排潘东矿灯房的工作,并交给陈友现金75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刘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7500元被其挥霍。15、2014年11月份,被害人陈某己通过朋友认识陈友,表示愿意花钱把工作从潘北矿调动到潘东矿,后陈某己在潘东矿先后交给陈友现金共计15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陈某己调动工作,所骗得的15000元被其挥霍。16、2014年七八月份,陈��谎称自己在潘东矿有关系,能够交钱给人安排工作,后被害人陈某庚交给陈友现金35000元希望陈友帮助给其外甥苏某安排到潘东矿工作。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苏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35000元被其挥霍。17、2013年2月,被害人李某丁通过李家柱认识陈友,后李某丁找到陈友表示想到潘东矿上班,陈友称需要交18000元钱,后李某丁分两次在潘东矿交给陈友现金共计18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李某丁安排工作,所骗得的l8000元被其挥霍。18、2015年7月,陈友以能够给被害人谢某安排到潘东矿选煤厂工作、给谢某的父母安排到潘东矿“挂职”的工作为由,骗取谢某现金30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谢某及其父母安排工作,所骗得的30000元被其挥霍。19、2014年,被害人陶某乙通过李某戊联系陈友,想让陈友帮助其在潘东矿内调动工作,并交给��友现金5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帮助陶某乙调动工作,所骗得的5000元被其挥霍。20、2014年,陈友以能够给被害人陶某丙爱人倪某安排进潘东矿“挂职”工作为由,骗取陶某丙现金15000元,后陈友为继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提出让倪某到医院体检合格后方能安排工作。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倪某安排工作,所骗得的15000元被其挥霍。21、2014年,陈友以能够给被害人陶某丙及其父亲陶某丁安排潘东矿“挂职”工作为由,骗取陶某丙现金19000元,为继续取得陶某丙的信任,陈友以潘东矿给工人发工资的名义,给陶某丙发放“工资”2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陶某丙及其父亲陶某丁安排工作,所骗余某17000元被其挥霍。22、2014年,被害人陶某戊、陶某己、陶某庚3人在李某戊、陶某丙的介绍下找到陈友,希望陈友能够给3人安排潘东矿的工��,后陶某戊、陶某己、陶某庚通过李某戊、陶某丙各交绐陈友现金22000元,共计66000元。至案发,陈友无能力给3人安排工作,所骗得的66000元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虚假的《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职人调动通知单》、《劳务派遣工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信息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档案》、《劳动合同》、《潘一东煤矿职工工作转让协议》等物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临时羁押证明、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人力资源部证明、陈友工作经历及劳动合同及其银行账户信息、陈友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借条及欠条等书证,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陶某甲、崔某、聂某、李某丙、徐某、陈某丁、陈某戊、杨某、於某、刘某、陈某己、陈某庚、李某丁、谢某、陶某丙、陶某丁陈述,证人代某甲、代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现金共计476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友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但其诈骗人数众多,诈骗数额巨大,所骗钱款均被其挥霍,未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幅度内量刑及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友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七万六千九百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雷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