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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富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富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671号罪犯赵富武,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富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0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富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假字第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黄杉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王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建国、郭某,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吴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富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赵富武的假释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罪犯赵富武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大,对罪犯赵富武的提请假释建议从严处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富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共获奖励分97分;获2015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赵富武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赵富武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富武结伙在公路设置路障迫使车辆停车后,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赵富武提请的假释建议应从严处理。综合考虑罪犯赵富武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再犯罪危险等因素。罪犯赵富武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富武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杉杉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