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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红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红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669号原告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1510室,注册号340100000849986。法定代表人:吴春月,总经理。被告吴红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坤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