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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568号原告: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89711-4。法定代表人:余盛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923X。法定代表人:居晓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0元(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人民陪审员  薛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慧 微信公众号“”